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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2017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 添加日期: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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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浏览:

 

 

 

 

 

 

襄政办发〔2017〕97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2017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汾县2017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2017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全县森林资源,加快推进“省级林业生态县”建设进程,促进林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是乡(镇)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政府乡镇长代表本级政府同县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五条  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乡(镇)政府乡镇长要与村委主任签定相应的《目标责任书》,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考核组,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责任书》明确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要认真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完成森林资源年度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各乡镇“十三五”期间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年度目标任务);

  1. 做好森林资源培育工作,完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和任期内的绿化目标,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2. 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超计划采伐;

  3. 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度,确保年内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2‰,火灾当日扑火率达到98%。(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护林防火责任状进行单独考核);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林地、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林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

    (六)做好森林病虫害等各种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使全年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78%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8%以上,测报准确率79%以上。

  4. 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5. 加强宣传,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完善保护设施,保护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区社会稳定。

  6.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三五”期间,要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十)抓好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护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护制度。

        (十一)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细化责任,明确任务,切实为县政府当好参谋,从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本职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和农业等职能部门要从政策、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确保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条  县考核领导小组要做好对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政府报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申请县级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每年12月中旬,组织林业、财政、监察、人社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乡(镇)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发改、财政、林业、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依据检查结果对各单位工作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失职、渎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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