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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实施... | 添加日期: | 2017-11-29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29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襄政办发〔2017〕96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亮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成果,严厉打击对资源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私挖盗采行为,保护资源,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发明电〔2017〕97号)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冬明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为确保本次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对国土资源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取缔一批非法采矿坑口(井口)、依法惩处一批私挖滥采犯罪分子、依法追究一批失职渎职工作人员,以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在居民区等隐蔽场所和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重点区域:南辛店乡。
(三)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因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行为。重点区域是陶寺乡、大邓乡、新城镇、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四)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关闭、政策性关闭矿井的监管,严格关闭标准,严防擅自利用已关闭矿井非法违法采矿。
(五)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企业监管,在整合期间,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复工复产。重点区域是陶寺乡、大邓乡。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李 胜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鹿剑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咸晓燕 县人民法院专职委员
郭石亮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双虎 县安监局工会主席
沈志俊 县环保局党支部副书记
张建国 县工商和质监局副局长
臧玉芳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吴启龙 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裴绍武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利平 县广电中心总编
邓文斌 县新闻中心总编
梁富强 新城镇镇长
里培杰 陶寺乡乡长
张国新 大邓乡乡长
张 军 汾城镇镇长
李学刚 古城镇镇长
贾跃勇 南辛店乡乡长
吴建伟 襄陵镇镇长
谷志荣 邓庄镇镇长
丁 鋆 西贾乡乡长
成丽霞 永固乡乡长
樊国琴 景毛乡乡长
王勇斌 赵康镇镇长
乔理鑫 南贾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江红同志兼任。
联络人:刘波 。联系电话:13935712148。邮箱:xfgtjjcg@163.com。
领导组下设2个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 乡镇逐一督导、重点区域重点督查的方式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督查一组督查区域:新城镇、陶寺乡、大邓乡。
组 长: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刘 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矿侦中队中队长
郭玉龙 县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杨 森 县人社局执法队队长
丁华民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联络员:丁华民,电话:15303571661)
督查二组督查区域: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组 长: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 员:梁东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中队长
张传刚 县安监局安监一股执法队队长
张世峰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侯俊杰 县工商和质监局监督管理股股长
刘 波 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
(联络员:刘 波,电话:13935712148)
五、职责分工
本次行动由打非领导组全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查,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突出重点,通力合作。
(一)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第一责任人、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严密监控本辖区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牵头部门。研究掌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各类非法盗采矿井(坑口、点)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取缔、关闭,并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采矿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加强对民用火工品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盗采者提供民用火工品,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储存、使用民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从严监督,严格执法。发现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五)水利部门加强对河道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环保部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工商和质监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矿山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吊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及矿业劳动用工监管。对非法采矿用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从事非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供电管理,严禁为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对非法用电进行违法采矿的,应当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并依法查处。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二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检举、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市级举报电话0357-2516770举报信箱:jck2517133@163.com;县级举报电话0357-5501218举报信箱:xfgtjjcg@163.com);同时可通过全国12336举报电话和12336微信平台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态势和氛围,彻底根除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这一“毒瘤”。
各乡(镇)人民政府务于2017年11月25日前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报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
各乡镇要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矿山、关闭及取缔的矿井自查,自查率达100%:一是对历年取缔及资源整合关闭矿井(坑口)逐一检查,列出清单、登记备案明确监管责任人,并建立台账。对封闭不严、井口塌陷等未达到关闭标准的矿井,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六条标准”重新予以关闭;二是对有证矿山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方式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查处。对自查发现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等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立即立案查处,务必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隐患。
行动期间,县督查组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随时随机对全县的打非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打非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向县打非领导组办公室递交验收报告,县级督查组向领导组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把本次行动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转思想转观念转作风,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把本次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完善机制,保持长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同配合,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确打击,进一步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切实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确保全县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三) 严查重处,严肃问责。
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自查和督查组督查情况,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凡辖区内发生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甚至因非法盗采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临发〔2007〕9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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