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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添加日期: | 2017-11-29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29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襄政办发〔2017〕95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健全和完善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山西省气象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5〕23号)
《山西省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实施办法(试行)》(晋气防〔2016〕2号)
《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
《临汾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临办发〔2017〕38号)
《临汾市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管控方案》(临气指办发〔2017〕49号)
《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临气指发〔2017〕138号)
《中共襄汾县委、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襄汾县生态环境治理的实施方案》(襄发〔2017〕2号)
《襄汾县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管控方案》(襄气指发〔2017〕68号)
《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7〕36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连片县(市、区)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下,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本预案适用于襄汾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襄汾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是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襄汾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与县直相关部门实施方案、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县直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二氧化硫单项污染物突出造成的污染,制定专项防治措施予以管控。对因沙尘暴引起的重污染天气,按照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县人民政府成立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和专家组。
县指挥部是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委员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科局、县文化局、县招商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商务粮食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国网襄汾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
(1)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县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态势,决定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相关信息的发布。根据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市对应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县委宣传部:在县指挥部授权下,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单位发布权威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指导制订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钢铁、焦化和火电行业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县气象局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污染源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一次;负责排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对各乡(镇)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县直相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县气象局: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气象条件分析、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县环境保护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水泥行业和选矿行业(包括矿山)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公安局:指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全县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大型活动的管控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环节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重型柴油车管控;负责落实襄汾县公务车辆限行等应急措施;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移动源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一次。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全县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指导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县公路段:负责对国道、省道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控制方案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费用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确保县级预案编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和项目资金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扬尘源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一次;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源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城区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负责露天烧烤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县城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煤炭洗选和化工(不含焦化)、油漆、涂料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证无照、违法违纪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生产环节洁净燃料、商品煤质量以及成品油生产质量监督,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督导、协调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确保不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餐饮服务业及食堂大灶煤烟、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督促制药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教科局: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督导各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县文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造纸和包装印刷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招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家俱企业和汽修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铸造、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玻璃及矿物棉、石膏及石膏板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成品油批零企业油品升级及成品油市场加油站整治工作。
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国网襄汾供电公司:负责对停产、限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预警等信息发布渠道,义务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县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项防范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县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指令等信息,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情况;组织制(修)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明确各项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并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落实至企业、单位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向市指挥部报告全县预警发布、响应启动机执行情况。
监测预警组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预报,县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预测预警。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布局。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
负责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督导检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
负责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应对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专家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由有关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预测、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决策和建议,为应对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预警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开展县域内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分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蓝色(四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三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二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一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县指挥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并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指挥部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照高级别执行。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应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实际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监测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首要污染物、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建议预警等级等内容;
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
1小时内,县指挥部发布预警,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并报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
宣传报道组1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程序审批,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监测预警组负责连续跟踪预测,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提出预警等级调整意见,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1小时内,县指挥部按预警发布程序发布相关信息。
(4)解除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5)解除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监测预警组会商确认解除预警条件后,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蓝色预警解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解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县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解除预警,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即响应,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
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即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并报县政府和临汾市环境保护局。
各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通知辖区内排污单位根据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在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调度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对减排措施。
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到48小时。(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钢铁企业总体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火电企业实施停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水泥生产企业(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水泥搅拌站)全部停产,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需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市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所有独立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停产(县安监局负责);所有石料开采企业、砖瓦窑生产企业、石料加工(不含以开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实施停产(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涉VOCs排放工序的制药企业全部停产(县食药局负责);涉VOCs排放工序的化工、油漆、涂料(不含焦化企业)企业全部停产(县安监局负责);玻璃及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停产(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所有石膏及石膏板企业实施停产(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未按照临发〔2017〕3号、襄发〔2017〕2号和相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工业企业,2017年10月31日前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停产治理。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县住建局负责);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单位申请,县指挥部核实,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不要外出,避免呼吸污染空气,确需外出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县社区管理委员会、(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6)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
(7)非冰冻期,对县城主干道进行洒水抑尘作业。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负责部门对列入应对限排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减排措施实施。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①钢铁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首要污染物为SO2时,烧结、球团生产系统停产。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②焦化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③火电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④水泥企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⑤铸造企业
县中小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⑥选矿行业(包括矿山)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⑦煤炭洗选企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⑧造纸企业
县文化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⑨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⑩制药行业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
?化工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油漆、涂料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玻璃、矿物棉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石膏及石膏板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
?家俱和汽修行业
县招商局负责。
所有汽修和家俱制造企业喷漆、烤漆工序停工。
?工业涂装类
全部停工。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县城建成区主要道路湿式机扫、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每日增加两次保洁,保障道路清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一)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不要外出,避免呼吸污染空气,确需外出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一般人群、室外作业人员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社区管理委员会、县新闻网络中心、(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居民采暖炉、灶建议使用清洁燃料,尽量减少使用洁净焦、洁净煤等固体燃料,减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
(5)施工单位强化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尽量减少物料、道路扬尘污染;
(6)加强对非冰冻期县城主干道的洒水抑尘作业;
(7)医疗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医务人员的数量;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负责部门对列入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对限排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限排措施实施。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①钢铁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首要污染物为SO2时,烧结、球团生产系统停产。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②焦化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③火电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④水泥企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⑤铸造企业
县中小服务中心负责。
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⑥选矿行业(包括矿山)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⑦煤炭洗选企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⑧造纸企业
县文化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⑨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⑩制药行业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化工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油漆、涂料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玻璃、矿物棉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石膏及石膏板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家俱和汽修行业
县招商局负责。
所有汽修和家俱制造企业喷漆、烤漆工序停工。
?工业涂装类
全部停工。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禁止核定载重2吨及以上的货车进入县城中心城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县城中心城区行驶;持非绿标的公务用车全部停驶,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禁止工程机械车辆(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进入县城中心城区,确需进入的,需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批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县城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扬尘源及面源减排措施
全县区域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各类餐饮、食品加工、门面房、农村蔬菜、花卉大棚等的燃煤设施一律停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全县区域内餐饮业、食堂大灶等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加强油烟净化装置有效运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全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灰料、混凝土剔凿、建筑工程配套的道路和管沟开挖等)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增加施工现场洒水降尘频次(每天至少2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延长县城建成区主要道路湿式机扫、清扫保洁作业时间,每天至少增加两次保洁,保障道路清洁,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卫生;加强对非冰冻期县城中心城区主干道的洒水抑尘作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加大对全县区域内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和垃圾废物、建筑废物、废旧轮胎等物品露天焚烧、露天明火烧烤、沥青融化等行为查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全县区域内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
加强国、省道及农村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配合)
加强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煤炭、洁净煤、洁净焦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县城及各乡(镇)农作物秸秆焚烧的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委员会配合)
全县区域内禁止燃煤旺火;根据相关规定,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县公安局负责)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油行为,对加油站等油品质量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治。(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业整治。(县商务粮食局负责)
(4)其它应急措施
每24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24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6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县气象局负责)
(一)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不要外出,避免呼吸污染空气,确需外出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一般人群、室外作业人员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自我防护。
(3)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弹性工作制。
(5)减少或延期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县社区管理委员会、(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居民采暖炉、灶建议使用清洁燃料,尽量减少使用洁净焦、洁净煤等固体燃料,减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
(5)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场地的管理,减少物料、道路扬尘污染;
(6)加强对非冰冻期县城主干道及其它主要街道洒水抑尘作业;
(7)医疗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医务人员的数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
(三)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负责部门对列入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对限排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减排措施实施。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①钢铁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烧结、球团生产系统停产;炼铁高炉休风。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②焦化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③火电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承担采暖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不承担民生任务的企业限制发电负荷50%。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物料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④水泥企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水泥生产企业(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水泥搅拌站)全部停产。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需要调整生产比例的,经县指挥部核实后,报市大气办批准。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⑤铸造企业
县中小服务中心负责。
所有铸造企业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⑥选矿行业(包括矿山)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选矿(包括矿山)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⑦煤炭洗选企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所有独立洗煤企业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⑧造纸企业
县文化局负责。
所有造纸企业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⑨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全部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⑩制药行业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涉VOCs排放工序的制药行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化工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涉VOCs排放工序的化工企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油漆、涂料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所有油漆、涂料行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玻璃、矿物棉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所有玻璃及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生产企业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石膏及石膏板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所有石膏及石膏板生产企业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家俱和汽修行业
县招商局负责。
所有汽修和家俱制造企业全面停产。
?包装印刷企业
县文化局负责。
所有包装印刷企业停产。
?燃煤锅炉及煤气发生炉
除采暖锅外的工业燃煤锅炉全部停产;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停产。
?煤焦发运站
全部停工。
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工业涂装
全部停工。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火电、化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石料开采加工、选矿(包括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降低外)。
禁止核定载重2吨及以上的货车进入县城中心城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县城中心城区行驶;持非绿标的公务用车全部停驶,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禁止工程机械车辆(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进入县城中心城区,确需进入的,需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批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襄汾县县城中心城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施限行(含临时号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外省、市及其它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襄汾县县城中心城区,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实施公交优惠政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扬尘源及面源减排措施
全县区域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各类餐饮、食品加工、门面房、农村蔬菜、花卉大棚等的燃煤设施一律停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全县区域内餐饮业、食堂大灶等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加强油烟净化装置有效运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全县区域内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延长县城建成区主要道路湿式机扫、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保障道路清洁,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卫生;加强对非冰冻期县城中心城区主干道的洒水抑尘作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加大对全县区域内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和垃圾废物、建筑废物、废旧轮胎等物品露天焚烧、露天明火烧烤、沥青融化等行为查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全县区域内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
加强国、省道及农村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配合)
加强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煤炭、洁净煤、洁净焦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加强对县城及各乡(镇)农作物秸秆焚烧的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委员会配合)
全县区域内禁止燃煤旺火;根据相关规定,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县公安局负责)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油行为,对加油站等油品质量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治。(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业整治。(县商务粮食局负责)
(4)其它应急措施
每12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12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县气象局负责)
控制审批户外大型活动。(县公安局负责)
(一)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不要外出,避免呼吸污染空气,确需外出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一般人群、室外作业人员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自我防护。
(3)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停止一切户外活动,视情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4)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调休或弹性工作制。
(5)停止举办一切户外大型活动,已审批的延期举办。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县社区管理委员会、(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居民采暖炉、灶建议使用清洁燃料,尽量减少使用洁净焦、洁净煤等固体燃料,减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
(4)增加对非冰冻期县城主干道及主要街道洒水抑尘作业的时间和频次;
(5)医疗机构保障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医务人员的数量,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确保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治。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科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县新闻网络中心、(移动、联通、电信)襄汾分公司)
(三)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负责部门对列入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对限排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减排措施实施。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①钢铁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烧结、球团生产系统停产;炼铁高炉休风。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②焦化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③火电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承担采暖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不承担民生任务的企业停产。
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治理效率;物料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④水泥企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水泥生产企业(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水泥搅拌站)全部停产。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需要调整生产比例的,经县指挥部核实后,报市大气办批准。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⑤铸造企业
县中小服务中心负责。
所有铸造企业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⑥选矿行业(包括矿山)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选矿(包括矿山)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⑦煤炭洗选企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所有独立洗煤企业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⑧造纸企业
县文化局负责。
所有造纸企业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散状物料运输皮带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⑨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全部砖瓦窑、石料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⑩制药行业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涉VOCs排放工序的制药行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化工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涉VOCs排放工序的化工企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油漆、涂料行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所有油漆、涂料行业全部停产。
增加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玻璃、矿物棉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所有玻璃及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生产企业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石膏及石膏板企业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所有石膏及石膏板生产企业全部停产。
物料、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家俱和汽修行业
县招商局负责。
所有汽修和家俱制造企业全面停产。
?包装印刷企业
县文化局负责。
所有包装印刷企业停产。
?燃煤锅炉及煤气发生炉
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停产;除采暖外的工业燃煤锅炉全部停产;供热锅炉在执行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再分别削减30%。
?煤焦发运站
全部停工。
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增加厂区道路、散状物料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源清扫、洒水抑尘次数,无明显扬尘;所有散状物料全部严密苫盖。
?工业涂装
全部停工。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火电、化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石料开采加工、选矿(包括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降低外)。
禁止核定载重2吨及以上的货车进入县城中心城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县城中心城区行驶;持非绿标的公务用车全部停驶,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禁止工程机械车辆(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进入县城中心城区,确需进入的,需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批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襄汾县县城中心城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市及其它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襄汾县县城中心城区,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实施公交优惠政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扬尘源及面源减排措施
全县区域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各类餐饮、食品加工、门面房、农村蔬菜、花卉大棚等的燃煤设施一律停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全县区域内餐饮业、食堂大灶等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加强油烟净化装置有效运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全县区域内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延长县城建成区主要道路湿式机扫、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保障道路清洁,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卫生;加强对非冰冻期县城中心城区主干道的洒水抑尘作业;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并增加作业时间和频次,对非冰冻期县城主干道及主要街道进行洒水抑尘作业的,确保道路抑尘效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加大对全县区域内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和垃圾废物、建筑废物、废旧轮胎等物品露天焚烧、露天明火烧烤、沥青融化等行为查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全县区域内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
加强国、省道及农村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配合)
加强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煤炭、洁净煤、洁净焦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县城及各乡(镇)农作物秸秆焚烧的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委员会配合)
全县区域内禁止燃煤旺火;根据相关规定,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县公安局负责)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油行为,对加油站等油品质量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治。(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业整治。(县商务粮食局负责)
(4)其它应急措施
每6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6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2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县气象局负责)
禁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县公安局负责)
应急响应启动1小时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报告相关信息。定期总结报告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遗留问题等情况。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制度,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每天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相关情况。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经县指挥部批准,宣传、环保、气象、公安、住建、交警、交通运输、卫计、文化、广电中心、新闻中心、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健康防护提示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57-3622484。
应急响应启动1小时内,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直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及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县直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批准后,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乡镇及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相关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县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成立宣传报道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等重污染天气应对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掌握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科学知识及技能等方面的专家及时到位。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确保应急联络信息畅通。
县财政局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乡镇及县直成员单位及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襄汾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由襄汾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襄汾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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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管理:临汾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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