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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扶贫开发 实现稳定脱贫——《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解读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从扶贫对象的认定、实施的扶贫措施到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内容都作了规定。《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扶贫对象
《条例》明确,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对扶贫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在扶贫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对象资格。
关键词:扶贫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优先扶持;应当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协调推动落实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扶贫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建立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扶贫资金和项目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部门、行业用于扶贫的资金,金融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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