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小企业收获“大礼包”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10-25    浏览:

中小企业收获“大礼包”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据了解,新促进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原法实施10余年来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新促进法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此外,新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上升为法律

  新促进法将原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以进一步增强这方面的支持导向和内容。

  在财税支持方面,新促进法将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上升为法律,如“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首次写入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

  同时,新促进法规定,“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有专家表示,将税收优惠政策写入法律,此举无疑是给企业吃下颗“定心丸”,稳定了中小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预期。

  据了解,今年国务院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受益对象从此前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万元提至50万,施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众所周知,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此,新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该章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此外,新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和征信评级等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

  增设“权益保护”专章

  中小企业理应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同样,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保护。

  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

  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新促进法还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新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增设“监督检查”专章

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让中小企业促进的措施能具体地尽量具体,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实的尽量落实,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7

承办: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管理:临汾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30002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