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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6〕58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管理办法》、《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办法》和《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和《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襄汾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8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临汾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和临汾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项目相关服务工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含建制镇棚户区,城中村,城镇旧住宅区,城市危房。
第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建棚改项目应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模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住建部门根据棚改目标任务要求,统筹考虑棚改工作实际和阶段特征,准确把握棚改服务的需求特点、供给格局和承接能力,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统筹测算我县财政购买棚改服务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有序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鼓励创新、完善机制。鼓励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水平。
第二章 各方主体
第五条 购买主体。县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并在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优先选择具备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作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确定。
第八条 用款主体:襄汾县盛陶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棚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二)棚改安置住房筹集(包括集中新建、货币化安置);
(三)棚改项目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气、供暖、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小区居民的小区外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县住建局结合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其它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县住建局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县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规定报临汾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方式确定后,县住建局应依法依规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合同履约管理。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六)购买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县住建局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县财政应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由县住建局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归还到期本息。
如因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安排的棚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我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其它可用资金。
县财政根据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设立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临汾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和临汾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含建制镇棚户区,城中村,城镇旧住宅区,城市危房。
第三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
(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
(三)纯货币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144㎡范围内;
(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
(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
第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房源在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八条 政府购买房源安置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县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根据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采购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
(二)实施采购。安置房采购方案审核批准后,在服务平台选择合适房源,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明确安置房源区位、房屋套数、户型面积、采购价格等,并按照程序报县政府确定;
(三)锁定房源。安置房源采购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采购确认文件,实施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约定以下事项:所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套数与面积、购买价格、交付标准、房款支付时间、安置房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合同签订后,实施单位和开发企业持购买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锁定房源;
(四)选房安置。棚改居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房,并与实施单位、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安置协议;
(五)付款结算。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三方安置协议,与棚改居民结算征收补偿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棚改居民实际选购情况及三方安置协议,结算购房款。实施单位按照安置房购买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九条 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单位向棚改居民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服务平台管理单位;
(二)服务平台管理单位通过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均可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并明确售房优惠条件,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三)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后,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实施单位将相关信息报服务平台管理单位,由服务平台管理单位统一在平台公布,供棚改居民选购;
(四)棚改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主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棚改居民凭房产证到实施单位办理拨付手续;
(五)棚改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按网签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兑现结算。
第十条 纯货币安置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棚改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二)棚改居民持补偿协议到实施单位领取补偿款。
第十一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安排的棚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 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我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资金。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一)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20%;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二)棚改居民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或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新购或调换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
(三)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改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改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契税;
(五)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其它税费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成立购买商品房价格谈判小组,由购买主体委托5-7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商品住房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购买商品房价格谈判小组以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10%以上,并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对个别特别适合且急需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但协商价格无法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0%以上的,报县级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改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房的,应按家庭人口选择不低于我县人均住房面积的安置住房,超出部分可申请纯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棚改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住建、财政、发改、税务、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公开购置程序和资金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维护征收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国有土地上改造建设中的征收补偿行为。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第四条 征收人根据规划范围,逐户对被征收改造的各类建筑和附属物进行丈量和登记,并按法律程序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房屋征收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国家、省、市专款补助资金、银行贷款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等。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因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建设需要征收,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本办法。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办法。征收补偿办法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办法,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住宅
1、平房小院根据被征收人房产登记面积进行还迁
(1)原主房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2还迁。
(2)原主房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一层建筑面积按1:1还迁;二层建筑面积按1:0.8还迁;三层及三层以上按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侧房的建筑面积按1:0.8还迁;侧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3)小院按1:0.8还迁。
2、单元楼住宅的征收补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还迁。室内装潢原则上不予补偿(三年内刚整体装潢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3、还迁楼层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还迁时,依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还迁楼层。
4、还迁面积
(1)被征收人选定还迁商品房的面积与原协议还迁面积有差别的遵循多缴少退的原则。
(2)超过还迁面积的部分,其价格按照市场销售价格优惠3%缴款;还迁面积不够的部分,按低于市场价的3%退款。
5、还迁区域:因河东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原则上河东区只拆不建,在河西区新建小区还迁。
(二)商铺
1、营业性用房或商铺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2、企事业单位住宅房屋产权已归属个人的,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企事业单位住宅房屋产权归单位或部分归单位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产权比例分别补偿给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登记办理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还迁及销售合同后,征收人在还迁房交付时,给产权登记部门提供相关手续,以方便被拆迁人办理权属登记,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十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度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500--6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0--15元。
2、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费300--400元;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10元。
第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
1、砖混结构二层或二层以上:2000--23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平房:1800--220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楼板房或弧形窑:1800元/平方米以内
4、砖木结构:1400--1700元/平方米
5、偏房、门房及耳房:将根据结构参照1—4项最低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另订。
6、未完工程按同等结构的70~80%计算。
7、砖围墙:100元/平方米
8、简易厕所:200元/个
9、照壁:500--1000元/个
10、彩钢房:500元/平方米
11、简易房(棚):300元/平方米
12、防盗门或卷闸门:500--700元/个
13、树木:10cm以上经济树300元/株;木材树150元/株;10cm以下经济树150元/株;木材树100元/株;
14、未列项目的协商补偿。
以上对货币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
第十八条 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在征收完经验收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 征补偿范围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1、非法买卖、骗取批准手续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2、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
3、无土地手续、无规划手续、有未经处罚的“三无”房屋。
4、承包地中建造的房屋。
以上四项中的房屋和设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房屋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四章 征收步骤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应采取以下步骤:
1、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住房走访、调查摸底、现场评估。
3、由征收人负责通知结清电费、电话、电视、宽带等各种费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4、按规定发放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损失补偿,同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5、以搬迁先后顺序发放征收序号,被征收人以此为凭证,还迁时选择新房。
6、征收人按照“即办即拆”原则,谈成一户拆除一户。
7、回迁时间以被征收户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如期完工,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对外租赁房屋。
二、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三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如因征收补偿与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经公证部门保全公证后,应按照先服从征收,后协调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人员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照《襄汾县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征收补偿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由于县城地段有所不同,启动某个区域的征收补偿可以出具体的征收补偿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襄汾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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